(2014)西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宋恒与谢军、南宁市顶乐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恒,谢军,南宁市顶乐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宋恒。被执行人谢军。被执行人南宁市顶乐食品厂,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石西村九队。法定代表人谢军。本院在执行宋恒申请执行谢军、南宁市顶乐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军、南宁市顶乐食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宋恒归还执行款992789.6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32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谢军、南宁市顶乐食品厂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谢军、南宁市顶乐食品厂也表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书 记 员 卢丽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议笔录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3)西执字第1485号时间:2014年9月10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杨明、苏懿、张帆主办人:陆苍碧书记员:卢丽芳主办人:本院在执行李子光申请执行林如能、南宁市双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2向被执行人林如能、南宁市双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子光归还借款本金15374.4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2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林如能、南宁市双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林如能、南宁市双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也表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评议。杨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日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苏懿:同意裁定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日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张帆:同意裁定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日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日作出的(2012)西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笔录时间:2014年5月12日地址:本院执行局办公室执行员:陆苍碧、李相珺记录人:李相珺申请执行人:朱晓杰委托代理人黄飞问:先核对你的身份情况?黄:我朱晓杰委托代理人黄飞,提供授权委托书。彭:我叫彭卫,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边阳新二街*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7811131514问:本院受理朱晓杰与彭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彭卫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彭卫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天法院通知你来就是想问你是否还有能提供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黄:我没有关于彭卫的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彭:我无房、无车、未成家,打工月收入1500元左右,生活无保障。问: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你同意吗?黄:我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过后我与被执行人联系解决。问:好的,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彭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彭卫不履行义务的,被列入失信当事人名单,将会影响你的个人信用,知道吗?黄:好的。彭:知道了。问:请查看笔录,核对无误后没有意见的请签字。黄:好的。彭:好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