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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开华与宁波博安控制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开华,宁波博安控制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陈开华。被执行人:宁波博安控制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伟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开华与被执行人宁波博安控制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开华货款等79633.5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支付65000元,款分二期支付,2015年7月30日支付20000元(已履行),同年8月30日前支付45000元,执行费102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4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