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兰建军、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人邓忠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建军,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兰建军、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兰建军、武汉雅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现有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可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