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执异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邯郸市电磁线厂等与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邯郸市电磁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山执异字第00026号异议人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陵磁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李铁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电磁线厂。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陵磁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韩卫东,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陵磁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李铁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电磁线厂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就报告财产令提出异议。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邯郸市创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英会审 判 员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中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