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进安与被告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王贵祥、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安,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王贵祥,陈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10号原告王进安,男,1964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407070917,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茨榆坨镇小莲花村7组33。被告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茨榆坨镇小莲花村。法定代表人王贵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贵祥,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5111120933,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茨榆坨镇小莲花村1组49。被告陈桂芳,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491007092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安与被告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王贵祥、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缓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进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