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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进安与被告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王贵祥、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安,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王贵祥,陈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010号原告王进安,男,1964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407070917,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茨榆坨镇小莲花村7组33。被告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茨榆坨镇小莲花村。法定代表人王贵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贵祥,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5111120933,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茨榆坨镇小莲花村1组49。被告陈桂芳,女,1949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491007092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安与被告沈阳鑫赢米业有限公司、王贵祥、陈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安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缓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进安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