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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贾某甲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贾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程某。被告贾某甲。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当年举行了婚礼,2012年农历6月6日生育男孩贾某乙,2012年10月15日在河间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经常与我父母吵架,吵完了就和我吵,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贾某甲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原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十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7月24日生育男孩贾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2年10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原告的个人财产在被告处的饭桌一张、凳子四把、被褥以及一些生活用品,原告表示自愿放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程某与被告贾某甲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男孩贾某乙由被告贾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负担。三、原告的嫁妆在被告处的饭桌一张、凳子四把、被褥以及一些生活用品原告自愿放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再追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