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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额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额济纳旗凯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卓主柱、姚贵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济纳旗凯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卓主柱,姚贵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额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额济纳旗凯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法定代表人陈长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万其,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淑霞,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人员。被告卓主柱,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姚贵端,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蕙陈,系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额济纳旗凯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锋公司)诉被告卓主柱、姚贵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额济纳旗凯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额济纳旗凯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还原告额济纳旗凯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 魏 志 明审 判 员 :苏都毕力格人民陪审员 :  李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宝音其其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