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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社诉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继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