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齐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齐强。申请人齐强要求宣告齐荣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齐荣兴。法定代理人:王传芳。与被申请人齐荣兴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齐强述称,被申请人齐荣兴于2010年6月1日中午,因交通事故碰伤头部,导致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齐荣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王传芳为其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3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申请人齐荣兴患器质性痴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被申请人齐荣兴的妻子王传芳当庭同意由其作为齐荣兴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齐荣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王传芳为齐荣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丽华审 判 员 田成贵人民陪审员 关宏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