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赵波与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波,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074号原告赵波,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波与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波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宇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