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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洪宽与李光耀、杨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宽,李光耀,杨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周洪宽。��托代理人肖汉兵,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耀。被告杨滔。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宽与被告李光耀、杨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宽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洪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3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18.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178.5元,由原告周洪宽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