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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05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住阜阳市临泉县。因涉嫌犯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正,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从2013年5月1日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百合雅苑商铺2号经营“一品香川菜馆”。2015年2月底,王某在沙井街道办后面的明珠市场以每本80元的价格购买了5本假发票(每本100张,共500张),并给在其店内消费的顾客开出。2015年6月24日19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川菜馆内抓获王某,并在该川菜馆收银台查获疑似假发票共计372张(发票代码为244031477121、55810701-55811000、55811755-55811800、55813375-55813400)。经宝安地税局沙井税务所鉴定,上述372张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发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