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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上英与被告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上英,申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刘上英,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建军,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上英与被告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刘上英于同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上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上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上英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