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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裴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355号原告高某,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某变压器厂,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某某村某组。被告裴某某,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某某村某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