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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执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邦文、谈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王邦文,谈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30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上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法定代表人余勇刚,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邦文,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被执行人谈洪梅,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邦文、谈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邦文、谈洪梅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王邦文的存款50000元。二、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谈洪梅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