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6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应森月与被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森月,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02-4号原告:应森月,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宾虹路996号东13幢3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李金鑫,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220国道998号花都百货大市场10号楼109室。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伟,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森月与被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制作了(2015)曹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申请按该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意将被告在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437万元划扣至曹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专用户。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9套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同意将437万元划扣至曹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专用户,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9套房产的查封,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万元;二、解除对被告菏泽市兰溪华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9套房产的查封(详见解除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景芝审 判 员 付建立人民陪审员 姚玉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管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