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孟飞与曾庆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飞,曾庆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304号原告:孟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曾庆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孟飞诉被告曾庆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星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庆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孟飞诉称:2013年6月,被告曾庆明请原告为其房屋做门窗,安装完毕后,2013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约定2014年6月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12000元。曾庆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曾庆明请孟飞为其房屋做门窗,孟飞按照曾庆明要求做好门窗,安装完毕后,2013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曾庆明共计欠孟飞工资款12000元,约定2014年6月前付清。后孟飞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曾庆明立即给付工资12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曾庆明欠原告孟飞安装门窗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1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庆明欠原告孟飞工资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曾庆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星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