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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薛友伍、薛胜荣等与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官厅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友伍,薛胜荣,薛胜军,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官厅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官厅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923号原告薛友伍,男,194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薛胜荣,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薛友伍,男,194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222号楼4单元402户,系原告之父。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4009301013。原告薛胜军,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薛友伍,男,194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黄浦江路222号楼4单元402户,系原告之父。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4009301013。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官厅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6027892-9。负责人张元和,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新卫,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仲,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官厅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6362305-0。法定代表人张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新卫,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仲,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友伍、薛胜荣、薛胜军诉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官厅社区居民委员会、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官厅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系因旧村改造引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旧村改造事宜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的范畴,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友伍、薛胜荣、薛胜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薛友伍、薛胜荣、薛胜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崔满良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