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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南通云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智恒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云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智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723号申请人南通云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永安中路40号。法定代表人朱国云,南通云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香琪,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山智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施旭鹏,黄山智恒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因被执行人无有效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杨朋涛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