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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丽莱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雷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丽莱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雷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33号原告上海丽莱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委托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雷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丽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雷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丽莱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元,保全费人民币371元,共计人民币698元,由原告上海丽莱装饰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上海雷洲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原告上海丽莱装饰有限公司)。(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樊家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榆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