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苹焕合同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苹焕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苹焕,曾用名李萍焕,女,生于1972年10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晋宁县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看守所。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苹焕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云辉、代理检察员储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苹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苹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字,采用高买低卖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周XX1、代XX、李XX1、赵XX1等9人共计人民币170.238万元。1、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李苹焕冒用李XX2的名字,用1828891****的手机号码与在金平县做玉米生意的周XX1联系收购玉米,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协商好价格后要求周XX1发货,当日周XX1以2.33元每公斤的价格发2车重111.32吨价值人民币25.9375万元的玉米给李苹焕卖往杨武镇、以2.3元每公斤的价格发1车重45.36吨价值人民币10.4328万元的玉米到昆明给李苹焕。9月13日以2.3元每公斤的价格发3车重166.79吨价值人民币38.3617万元的玉米给李苹焕到通海2车、昆明凉亭1车。李苹焕收到货后用转账的方式于9月14日先后三次付款39万元给周XX1,要求周XX1继续发货,取得周XX1的信任后,在2.3元每公斤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周XX1于9月14日发3车重165.4吨价值人民币38.0420万元的玉米给李苹焕到昆明1车、通海2车,于9月15日发3车重155.05吨价值人民币35.6615万元的玉米给李苹焕到昆明1车、通海2车。9月16日,周XX1又以每公斤2.33元的价格发1车重56.02吨价值人民币13.0526万元的玉米给李苹焕到玉溪市杨武镇。李苹焕于9月16日用转账的方式转款45万元至周XX1的卡内,后周XX1向解XX索取李苹焕欠其货款3万元。2014年10月,李苹焕先后两次打款20万元给周XX1。被告人李苹焕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诈骗,周XX1的13车玉米重699.94吨价值共计人民币161.4881万元,已支付货款107万元,余款54.4881万元被李苹焕非法占为己有。2、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李苹焕用1366971****的手机号码与在金平县做玉米生意的代XX联系购买玉米,双方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协商好价格为2.19元每公斤。当日,代XX发一车重44.51吨价值人民币9.2308万元的玉米到通海给李苹焕,李苹焕收到货后于次日支付货款9.2300万元到代XX的账户上。在取得代XX的信任后,10月12日代XX以2.2元每公斤的价格发1车重49.84吨价值人民币10.4118万元的玉米到昆明大板桥火车站给李苹焕,李苹焕收到货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代XX的玉米款10.4118万元被李苹焕非法占有。3、2014年11月初,被告人李苹焕冒用李XX2的名字,用手机号码为1366879****的电话与陈X联系购买玉米,叫张X与陈X见面商谈。同年11月8日,陈X与李苹焕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协商好价格为2.22元每公斤出售玉米给李苹焕,陈X从金平发3车重161.5吨价值人民币35.853万元的玉米到昆明凉亭给李苹焕,李苹焕收到货后先后支付给陈X25000元、300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迟付余款。11月15日后李苹焕变更了电话号码逃匿,陈X的玉米余款33.053万元被李苹焕非法占有。4、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李苹焕用1303866****的手机号码与赵XX1联系购买玉米,双方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协商好价格为2.23元每公斤玉米。同年9月30日至10月6日,赵XX1从金平先后发3车重163.05吨价值人民币36.3602万元的玉米到李苹焕指定的玉溪市给李苹焕,李苹焕收到货后先后支付给赵XX1货款31万元,余款5.3602万元被李苹焕非法占有。5、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李苹焕用李XX2的身份用1361877****的手机号码与罗XX联系购买玉米,双方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协商好价格为2.4元每公斤玉米。同年8月21日至25日,罗XX先后发3车重127.61吨价值人民币30.6264万元的玉米到李苹焕指定的玉溪市给李苹焕,李苹焕收到货后先后两次支付24.4万元货款给罗XX后变更电话号码逃匿,未支付的余款6.2264万元被李苹焕非法占有。6、2013年12月,被告人李苹焕用1361877****的手机号码与赵XX2联系购买玉米,双方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协商好价格分别为2.4元、2.48元每公斤玉米。同年12月25日,赵XX2以2.4元每公斤的价格发1车重37.63吨价值人民币9.0312万元的玉米到李苹焕指定的玉溪市通海县。12月26日,赵XX2以2.48元每公斤的价格发2车重75.99吨价值人民币18.8455万元的玉米到李苹焕指定的玉溪市通海县。赵XX2的3车玉米共计重113.62吨价值人民币27.8767万元,在李苹焕被抓获后追缴涉案款26.5492万元发还给赵XX2,赵XX2的玉米余款1.3275万元被李苹焕非法占有。7、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李苹焕以李XX2的身份用1850877****的手机号码与王XX4联系购买玉米,双方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协商好价格为2.15元每公斤玉米。2014年4月11日至4月19日,王XX4先后发8车重204.95吨价值人民币44.064万元的玉米到李苹焕指定的昆明1车、通海7车。李苹焕收到货后先打款21.56万元给王XX4。2014年4月20日至21日,王XX4以2.18元每公斤玉米的价格发2车重58吨价值人民币12.644万元的玉米给李苹焕卖往昆明,李苹焕于2014年4月20日打款6万元给王XX4。王XX4的玉米共计重262.95吨价值人民币56.708万元,已支付27.56万元,余款29.148万元未支付。李苹焕拉2车玉米抵扣余款9.6579万元,后高XX又拉3车玉米给王XX4抵扣余款,目前李苹焕尚欠王XX4的玉米余款8万余元。8、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李苹焕以李XX2的身份用1850877****的手机号码与王XX1联系购买玉米,双方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协商好价格为2.15元每公斤玉米,当天王XX1发1车重35吨价值人民币7.525万元的玉米给李苹焕卖往通海,李苹焕于2014年4月11日打款6万元给王XX1。在取得王XX1的信任后,王XX1以同样的价格于2014年4月16日发1车重22吨价值人民币4.73万元的玉米给李苹焕卖往通海,李苹焕打款2万元给王XX1后便无法联系。后王XX41通过玉米收购者解XX转账1万元的货款。王XX1的玉米重57吨价值人民币12.255万元,余款3.255万元被李苹焕非法占有。9、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李苹焕用1309740****的手机号码与李XX1联系购买玉米,双方以口头协议的方式协商好价格为2.23元、2.25元、2.27元每公斤玉米,由李XX1发货给李苹焕。2014年10月20日至24日,李XX1发8车重300.75吨价值人民币68.116万元的玉米到李苹焕指定的昆明市、通海县,至今李苹焕只转账打款给20万元人民币到李XX1的卡上,李XX1的玉米余款48.116万元被李苹焕非法占有。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苹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XX1、代XX、陈X、赵XX1、罗XX、赵XX2、王XX4、王XX1、李XX1的陈述,证人王XX2、解XX、蒋XX1、李XX4、冯X、余XX、周XX2、张X、朱XX、蒋XX2、李XX5、赵XX3、段XX、施XX1、施XX2、郭X、蔡XX、高X、李XX6、张XX1、宋XX、何X、李X、高XX、袁XX、谢XX、杨XX1、汤XX、黄XX、李XX7、可XX、周XX3、李XX8、李XX9、盘XX、杨XX、阳XX、朱XX、张XX、郭XX、杨XX3、岩XX、彭XX、杨XX4的证言,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记账单、银行卡取款凭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货物过磅单、电话号码通话清单、记账单及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发货记账单、客户存款回执单、银行储蓄取款凭条、扣押笔录及发还物品清单、欠条、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及交易记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苹焕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苹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0.23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苹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三)、(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苹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苹焕退赔被害人周XX1被骗的玉米款人民币54.4881万元、代XX被骗的玉米款人民币10.4118万元、陈X被骗的玉米款人民币33.053万元、赵XX1被骗的玉米款人民币5.3602万元、罗XX被骗的玉米款人民币6.2264万元、赵XX2被骗的玉米款人民币1.3275万元、王XX4被骗的玉米款人民币8万元、王XX1被骗的玉米款人民币3.255万元、李XX1被骗的玉米款人民币48.116万元,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三、随案移交的5本账本、5本电话本、手机卡4张(1568771****、1303866****、1308743****、1307871****)、3部手机(步步高牌子、天语牌子、糖葫芦牌子)、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卡号为6228480860603830511、6228480860570896610、6228370052144920)、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4367480029612291)1张、招商银行卡(卡号370286001584561)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4518109219341787)1张、光碟3张予以没收;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卡号为6228480868087762472,余额为434.61元、6228450866012045563,余额为5.69元)、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卡号为6221887300010921912,余额为7.74元)、广东发展银行卡1张(卡号5201521320283782,余额为7395.81元)予以没收上缴;名为李XX2、王XX3、刘XX、杜X身份证各1张、驾驶证和行车证各1本,发还给被告人李苹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学新审判员 袁 红审判员 戴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