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禚宝亮与禚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禚宝亮,禚宝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禚宝亮。被告:禚宝卫(曾用名禚保卫)。原告禚宝亮诉被告禚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兰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禚宝亮、被告禚宝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禚宝亮诉称,被告于2000年2月18日5次向原告借钱搞家庭生产及做生意买卖,至今不还借款。原告多次上门找被告追要借款,被告竟然说不欠原告的钱了。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2600元及利息。被告禚宝卫辩称,借款属实。家里因经营不善,家里还有病号,还出过事故,没有能力还。原告和我关系很好,而且原告要的也不是很急,要的急得我先还了。我同意偿还借款,但是最近确实困难。前段时间原告到我家里要,正好家里事多,心里烦,我就说了不欠原告的钱的气话,实际我欠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被告因开商店及粮食买卖缺乏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2000年2月1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借款226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五份,均约定月息1分2厘,但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上述欠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返还。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2600元及利息。庭审中,被告认可借款属实,但原被告对于还款期限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五份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禚宝卫向原告禚宝亮借款22600元,由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以及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属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返还,并应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禚宝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禚宝亮借款226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分计算,自2000年2月18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禚宝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