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孙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用负担。审 判 长  巨征兵人民陪审员  田卫校人民陪审员  张乾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