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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金鉴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鉴,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张金鉴,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与东二路东北角华星宿舍楼西单元四楼西门。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107252414。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鉴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鉴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