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玉琴与马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琴,马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123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悦,女,回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红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悦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