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衬诉被告王振华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65年8月23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0年7月18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