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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怀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怀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湛行初字第6号原告河南怀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七一路*号(桃园大酒店****室)。法定代表人董光武,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宝丰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毕志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小亲,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怀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宝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告依法需先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怀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怀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怀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甄松淼审 判 员  王丽香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梦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