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79号原告:胡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代理人:吴继正,歙县深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建徽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继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胡某诉称:胡某与张某甲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歙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菲菲;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取名张某乙。婚前,张某甲就有赌博的不良嗜好,胡某多次劝说,张某甲均不悔改。婚后,张某甲变本加厉,外出务工两家公司,均因赌博经常不上班被辞退。夫妻双方外出务工的所有经济收入,除少量生活费外,均由张某甲母亲管理,胡某对于家庭经济收入根本没有管理权。胡某认为张某甲赌博成性,毫无家庭责任心,致使胡某对经营家庭生活失去信心,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故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胡某与张某甲的婚姻关系;二、二女儿张某乙由胡某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长女张菲菲由张某甲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甲承担。张某甲辩称:胡某诉称不属实。张某甲没有赌博嗜好,且长期在家忙于家务,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赌博。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夫妻感情深厚,家庭和睦,不存在将家庭所有经济交由张某甲母亲管理之说。现两个女儿年纪较小,如果离婚的话,对两个女儿成长不利。张某甲愿意与胡某共同努力,一起改正缺点,消除感情上的裂痕,努力挽救婚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胡某与张某甲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歙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张菲菲;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取名张某乙。胡某与张某甲于2015年7月分居之前,一直在浙江省湖州市共同生活打工。在浙江省湖州市打工期间,双方夫妻感情和睦,关系较好,张某甲在家庭中履行了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长女张菲菲与二女儿张某乙随张某甲母亲在老家生活,由张某甲母亲抚养教育。现胡某以张某甲赌博成性,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张某甲离婚,但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本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胡某提交的起诉状、胡某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处理表复印件,张某甲提交的三份证词、歙县公安局街口派出所出具的张某甲无犯罪记录证明、出警情况说明,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胡某与张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且生育了两个女儿,现两个女儿年纪较小,仍需父母双方共同照顾。胡某诉称张某甲赌博成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现阶段胡某与张某甲之间虽有矛盾,但只要双方心平气和,顾念夫妻情谊,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彼此包容,双方还有和好余地。故本院对胡某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谢建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吴刚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