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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符必贵与刘亚渠、李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必贵,刘亚渠,李崇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符必贵,男,生于1948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刘跃忠,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渠,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崇萍,女,汉族,生于1948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符必贵诉被告刘亚渠、李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必贵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必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必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