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符必贵与刘亚渠、李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必贵,刘亚渠,李崇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符必贵,男,生于1948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刘跃忠,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渠,男,汉族,生于1949年3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崇萍,女,汉族,生于1948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符必贵诉被告刘亚渠、李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必贵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必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必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