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恩其诉钟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其,钟立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李恩其,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遵南社区四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72********。被告钟立方,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住贵州省遵义县汇川区泗渡镇泗渡居红光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华诚都汇*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522121197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其与被告钟立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其撤回对被告钟立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恩其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瑛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