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许宁君与周鸣飞、朱荣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宁君,周鸣飞,朱荣荣,周志雄,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759-1号申请执行人:许宁君,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周鸣飞,男,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朱荣荣,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志雄,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吴荣,女,1957年4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宁君与被执行人周鸣飞、朱荣荣、周志雄、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系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房产暂难以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