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起诉的法律关系与经庭审查明的法律关系不一致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振华审 判 员  刘晓风人民陪审员  罗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晓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