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阳恢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培胜与阳城县润城镇北音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胜,阳城县润城镇北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恢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杨培胜,农民。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北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延卧龙,任该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培胜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润城镇北音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6314元,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申请人退还执行款16314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0)阳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