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晁月庆、刘仲春等犯盗窃罪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岳自闯,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晁月庆,曾用名晁庆,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何庄一出租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7月30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1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辩护人乔广松,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仲春,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12日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被告人苏兆礼,农民。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6月7日假释,2014年7月28日考验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辩护人田晓刚、张兆民,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岳自闯,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月23日假释,2014年7月12日考验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个体。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岳自闯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秋香、姜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月庆及其辩护人乔广松、被告人苏兆礼及其辩护人田晓刚、张兆民、被告人刘仲春、岳自闯、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1、2015年1月12日24时许,被告人晁月庆、苏兆礼、刘仲春驾驶红色“别克赛欧”轿车至山东驰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在公司仓库内盗窃新缝焊轮50个,旧缝焊轮100个。后将盗窃缝焊轮以人民币(下同)24000余元的价格卖与郭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9900元。2、2015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晁月庆、苏兆礼、刘仲春驾驶红色“别克赛欧”轿车至成武县方圆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方圆公司),在公司仓库内盗窃地线、电缆、保护嘴、焊枪弯头、导电嘴、废弃铜线等物品一宗,后卖与他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302元。3、2015年2月8日晚,被告人晁月庆、苏兆礼、刘仲春、岳自闯驾驶红色“别克赛欧”轿车及灰色“本田”轿车窜至成武县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武达驰高压开关公司),在公司仓库内盗窃支筒48件,铜件138个,后以128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750元。综上,被告人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参与盗窃三次,涉案金额129952元,被告人岳自闯参与盗窃一次,涉案金额2975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菏泽市长江路西段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明知铜线、铜片等物品是晁月庆等人盗窃所得,而以24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99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岳自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岳自闯、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晁月庆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晁月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通过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兆礼的辩护人提出,被害单位没有提供购买的发票、出库单等证据,被盗物品清单与四名被告人实际盗窃的物品可能不一致。被告人苏兆礼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通过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应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一)2015年1月12日24时许,被告人晁月庆、苏兆礼、刘仲春驾驶红色“别克赛欧”轿车至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在公司仓库内盗窃新缝焊轮50个,旧缝焊轮100个。后将盗窃缝焊轮以人民币24000余元的价格卖与郭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9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刑事判决书和罪犯档案资料证明,晁月庆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7月30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1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刘仲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12日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3年5月3日刑满释放;苏兆礼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3年6月7日假释,于2014年7月28日考验期满。(3)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2月10日侦查人员将一辆悬挂套牌鲁R×××××,无后牌的红色“别克赛欧”轿车依法扣押。(4)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月13日15时11分,吴某报警称,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散热片车间仓库内的缝焊轮被盗,被盗数量为新缝焊轮50个,旧缝焊轮100个,共计150个。(5)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4日,成武方圆公司员工何某报案称:2015年1月24日7时许,发现该公司一车间及车间仓库内的地线、电缆、保护嘴、焊枪弯头、导电嘴、废弃铜线等物品被盗,总价值大约65000元。经侦查,发现该案与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成武达驰高压开关公司被盗案,在作案手段、作案车辆等方面相同,遂将三起盗窃案并案侦查。2015年2月9日,成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菏泽市牡丹区何庄将犯罪嫌疑人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岳自闯抓获,经讯问,四人对以上三起盗窃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2月11日,办案民警在晁月庆带领和指证下,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郭某抓获。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被盗物品铬锆铜电极轮新品50件,重置价格890元/件;旧品130件,3公斤/件,重置价格18元/公斤。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1520元。3、成武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仲春对其作案地点成武县开发区的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进行了指认。4、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其听说车间仓库内的缝焊轮被盗了二百来个,具体多少不知道,一个缝焊轮大约有六七斤重。(2)证人刘某乙(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其听说公司车间仓库内的缝焊轮在2015年1月12日夜里被盗,差不多两年存的新的旧的缝焊轮都被盗走。(3)证人尚某(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其听说车间仓库内的缝焊轮被盗了。2015年1月12日下午其还到车间换过一次缝焊轮,当时看见有一箱新的,具体有多少个不知道。(4)证人祝某(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门卫)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3日下午,车间的侯经理打电话告诉其车间的缝焊轮被盗,被盗缝焊轮新的50个左右,旧的120个左右。(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三个年轻人驾驶着一辆红色的轿车到其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卖了三次铜线、铜片之类的东西,每次卖两三千、三四千元。5、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车间统计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3日早上其到公司上班,发现车间办公室内其本人的办公桌抽屉被人撬开,文件被扔在地上。下午一点二十分,其到仓库拿面罩时发现仓库内的缝焊轮不见了,与经理侯某联系后确认仓库内财物被盗,随后报警。被盗缝焊轮新的五十个,坏的一百个,每只重3公斤。(2)被害人侯某(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员工)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13日下午,车间统计员吴某告诉其车间内的缝焊轮被盗,被盗新缝焊轮有50个左右,旧缝焊轮大概有120个。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晁月庆的供述证明,其与刘仲春、苏兆礼、岳自闯一共在成武、郓城、鄄城的几个厂子盗窃了铜、铝等东西,一共盗窃了五次,都是开着晁月庆的红色别克轿车去的。第一次盗窃在大约2014年11、12月份,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开车到成武县工业园区附近的一家工厂,三人翻墙跳进去后在一个车间仓库里偷了一堆铜片,铜片用钢管串着,一共三个钢管堆放在一起,三个人把铜片从钢管上取出后偷走。盗窃的铜片一共有1200多斤重,每斤17元,卖了两万四千三百元钱,每人分了八千一百元钱。其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盗窃现场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2)被告人刘仲春的供述证明,其与晁月庆、苏兆礼、岳自闯一共在成武、郓城、鄄城一共盗窃了五次,盗窃的是厂子里的铜板、铜线、铝等东西。第一次盗窃在大约2014年11、1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三人开着晁月庆的红色别克赛欧轿车到成武县工业园区附近的一家工厂,三人翻墙进入一个车间仓库偷了一堆铜片,铜片用一根钢管串着,一共有三串。三人回到菏泽大约是凌晨四点钟,盗窃的铜片卖给菏泽长江路西头路南的一家收购点,有1000多斤重,每斤17元,三个人每人分了八千一百元钱。(3)被告人苏兆礼的供述证明,第一次盗窃在大约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与晁月庆、刘仲春开着晁月庆的红色别克赛欧轿车到成武县开发区一家工厂,三人翻墙进入一个车间仓库偷了一堆铜片,铜片用一根钢管串着,一共有三个钢管堆放在一起。铜片有新的也有旧的,偷完后返回菏泽,大约是凌晨四点钟。盗窃的铜片卖给菏泽长江路西头路南的一家收购点了,有1200多斤,一共卖了两万四千多元,每人分了八千一百元钱。(二)2015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晁月庆、苏兆礼、刘仲春驾驶红色“别克赛欧”轿车至成武方圆公司,在公司仓库内盗窃地线、电缆、保护嘴、焊枪弯头、导电嘴、废弃铜线等物品一宗,后卖与他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0302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2月28日侦查人员将3把剪钳、4根撬棍、2个螺丝刀、1把扳手、12个割嘴、20个连接杆、1个电子磅、一个铜件等作案工具及赃物依法扣押。(2)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月23日8时47分,何某报警称,成武方圆公司一车间及该车间仓库内的地线、电缆、保护嘴、焊枪弯头、导电嘴、废弃铜线等物品被盗。(3)被盗物品照片证明,被盗物品的状况。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成武方圆公司被盗的电缆线、连接杆、铜线等物品共价值52667元。3、成武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仲春对作案地点呈祥集团下属成武方圆公司进行了指认。4、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成武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成武方圆公司内及案发后的现场情况。5、被害人何某(成武方圆公司员工)陈述证明,该公司在2015年1月23日晚上,五十方型号地线被盗78米,1*2.5型号电缆线被盗100米,3*2.5型号电缆线被盗43米,3*2.5方型号电缆线被盗100米,3*6型号电缆线被盗72米,3*6+6*1.5型号电缆线被盗139米,2*2.5型号电线被盗一捆,黄色电线被盗55米,不知名电线被盗60米,铜棒线被盗200米,2*1.5型号护套线被盗12米,5*2.5送丝机控制线被盗两捆,500A绝缘套被盗400只,500A保护嘴100个,焊枪弯头被盗25个,丙烷割咀被盗900个,30#型号割咀被盗361个,H03-20#型号焊咀15个,5m规格二保焊枪3把,350规格断线钳2把,1200规格断线钳1把,导电嘴2227个,车间120方电缆线50米,废弃的粗铜线被盗多少不知道。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晁月庆的供述证明,在第一次盗窃后的七八天,其与刘仲春、苏兆礼开车到成武的一家工厂,该厂东边没有围墙,三人从车间窗户跳进去,从车间西北角的仓库盗窃导电嘴、铜线、气焊用的割嘴、连接杆、电缆线等,大概在4点多,把偷的东西装上车运回菏泽。盗窃的铜线卖给了长江路和广福街路口往西的加油站西面有五十米左右路南的收废品的男子。偷的铝和铜卖给菏泽长江路和西安路交叉口再往西路南的废品收购站,一共有238斤,每斤17元钱,共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其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盗窃现场成武方圆公司。(2)被告人刘仲春的供述证明,在第一次盗窃后的八九天的夜里,其与晁月庆、苏兆礼开着晁月庆的红色别克赛欧轿车到成武的一家工厂,没有东墙,三人从车间窗户跳进去,从车间西北角的仓库内盗窃导电嘴、铜线、气焊用的割嘴、连接杆、电缆线等,用仓库里的电工包和袋子装好。这一次还是卖给长江路西段路南的那家收废品的了。具体卖多少钱记不清了,印象中每人分3800元。(3)被告人苏兆礼的供述证明,第一次盗窃后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晚上,其与晁月庆、刘仲春开着晁月庆的红色别克赛欧轿车到成武县开发区一家工厂,没有东墙,三人从车间窗户跳进去,从车间西北角的仓库盗窃了导电嘴、铜线、气焊用的割嘴、连接杆、电缆线等,用仓库里的电工包和袋子装好。盗窃的财物一共卖给了两家废品收购站,都在菏泽市长江路西段路南,这一次是卖给长江路西段路南的东边那家废品收购站。一共卖了三千多钱,每人分了一千多元。(三)2015年2月8日晚,被告人晁月庆、苏兆礼、刘仲春、岳自闯驾驶红色“别克赛欧”轿车及灰色“本田”轿车至成武达驰高压开关公司,在公司仓库内盗窃支筒48件,铜件138个,后以128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975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岳自闯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岳自闯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9日7时,于某报警称,成武达驰高压开关公司的铸造车间支筒被盗48件,机加工车间铜件被盗138个。(3)刑事判决书和罪犯档案资料证明,岳自闯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1月23日假释。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成武县达驰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被盗物品价值29750元。3、成武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刘仲春对作案地点成武达驰高压开关公司进行了指认。4、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菏泽长江路和西安路交叉口再往西路南经营废品收购站,2015年2月9日早上八点多来了三个人开着车来卖东西,车牌号是豫*8**,卖的铜756斤,铝724斤,铜价值9800元,铝价值3040元,实际给了12800元。铜是黄色圆形的,一斤来重,铝是白色的,呈棉靴式。就来卖了这一次。5、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马某(成武达驰高压开关公司经理)的陈述证明,该公司铸造车间的支筒和机加工车间的铜件被盗了,铜件被盗138件,支筒被盗48件。(2)被害人于某(成武达驰高压开关公司车间主任)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8日晚上,该公司铸造车间的支筒和机加工车间的铜件被盗,其中铜件138件,支筒48件。支筒是铝材的,元宝形,每个10公斤左右,铜件是圆形的,每件1公斤重。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晁月庆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8日晚上,苏兆礼开着晁月庆的红色别克赛欧轿车,晁月庆开着刘仲春借的一辆黑色本田广汽轿车,拉着刘仲春和岳自闯到成武达驰高压开关公司偷了一堆黄铜和铝,黄铜是片状的,中间有眼,铝形状像轮船。一共卖了12800元,每人分了大约3200元。其带领侦查人员指认了盗窃现场成武达驰高压开关公司。(2)被告人刘仲春、苏兆礼、岳自闯的供与被告人晁月庆的供述基本一致。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菏泽市长江路西段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明知铜线、铜片等物品是晁月庆等人盗窃所得,而以24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99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郭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山东驰翔新能源公司被盗物品价值共计51520元。3、证人证言(1)证人晁月庆的证言证明,第一次在成武一工厂里盗窃的铜片都卖给长江路和广福街路口往西的加油站西面有五十米左右路南的收废品的男的了。第二次在成武一个厂里偷来的铜线和铜板、铝是分开卖的,卖给了两个人,偷来的铜线卖给了第一次收废品的男的,是两家中的东边那家;偷来的铝、铜卖给菏泽长江路和西安路交叉口再往西路南的收废品的了,也就是这两家中的西边那家。第一次一共卖了两万四千三百元,每人分了八千一百元。第二次卖了238斤,17块钱一斤,卖了几千块钱吧,三个人均分了。去废品收购站卖东西的时候天还没亮,有些东西还是新的,这两个人应该知道这些东西是偷来的。(2)证人刘仲春的证言证明,其与晁月庆、苏兆礼、岳自闯将每次盗窃的东西都卖给菏泽市长江路西段路南两家收废品的。两家废品收购站隔了二里多地,第一次在成武厂里偷的铜片卖给东边那家收废品,每人分了八千一百块钱。第二次在成武的厂子里偷的东西两家废品店都卖了点,大约卖了一万多元,印象中每人分了3800元。第三次在成武达驰偷的东西卖给西边那家废品店了,一共卖了12800块钱,每人分了3100块钱,剩下的加油吃饭了。都是在黎明前去卖的,拉的东西啥都有,量又大,卖的又便宜,废品店的老板应该知道这些东西来路不正。(3)证人苏兆礼的证言证明,其与晁月庆、刘仲春、岳自闯盗窃的东西一共卖给了两家废品收购站,都在菏泽市长江路西段路南,两家离得有二里多地。第一次在成武的厂子里盗窃来的铜片都卖给了东面那家收废品的了,大约一共卖了两万四千多元钱,苏兆礼和刘仲春、晁月庆每人分了八千多元钱。第二次在成武的厂子里盗窃来的导电嘴、铜线、气焊用的割嘴是分开卖的,卖给菏泽市长江路西段路南的两家收废品的了,记得当时卖的钱每个人分了不是一千多元就是三千多元钱。第三次在成武的厂子里偷来的铜和铝卖给西边那家收废品的了,一共卖了好像是12800元吧,每人分了3200元钱。因为卖给废品店的东西有新的有旧的,可能他们也怀疑东西的来路了,也没多说啥就收了。4、被告人郭某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收购了三个开红车的年轻人的铜线、铜片之类的东西,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共去了三次,都是铜线、铜芯线、铜片、黄铜块之类的东西,具体哪一次卖的什么东西记不清了。三人说是在厂子里干活剩下的铜线下了夜班来卖的。郭某寻思天不亮就来,还拉那么多,有新的有旧的,可能不大正,觉得每斤能挣一块多钱,也就没再问收下了。第一次收了这三个年轻人两千多块钱的东西,第二次收了有三千多块钱,第三次也有三千多块钱,一共收了他们八九千块钱的东西,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随案移送清单四份证明,成武县公安局扣押晁月庆人民币3830元,银行卡3张;扣押刘仲春人民币3806元、银行卡1张;扣押岳自闯人民币3982元,银行卡2张;扣押苏兆礼人民币1113元。2、被害公司出具的收据两张证明,被告人郭某与史某(另案处理)共计退赔三家被害公司人民币16万元。3、成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2月11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晁月庆带领和指证下,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郭某在菏泽市长江路西段废品收购站抓获。被告人晁月庆有一般立功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岳自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晁月庆、刘仲春、苏兆礼、岳自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晁月庆的辩护人提出,晁月庆到案后认罪、悔罪,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仲春、苏兆礼、岳自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兆礼的辩护人提出被盗物品清单与四名被告人实际盗窃的物品可能不一致。经查,三个被盗公司对公司财物均有专人负责保管,其对被盗物品种类、数量的陈述与四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苏兆礼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通过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请求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与他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仲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含扣押的赃款3806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3806元,剩余罚金26194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被告人苏兆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含扣押的赃款1113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11113元,剩余罚金18887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被告人晁月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含扣押的赃款383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13830,剩余罚金1617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被告人岳自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含扣押的赃款3982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3982元,剩余罚金601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已缴纳。)三、作案工具红色“别克赛欧”轿车一辆、剪钳三把、撬棍四根及螺丝刀、扳手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合宝审 判 员 刘 文人民陪审员 包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