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建红与张城印、刘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32-1号原告董建红,女。被告张城印,工人。被告刘红斌,工人。原告董建红与被告张城印、刘红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建红于2015年8月20日以已经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保全费668元,共计1378元,由原告董建红负担。代理审判员陈金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李靖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