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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殿林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林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涡刑初字第004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殿林,男,1963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任涡阳县县乡公路管理站副站长,住涡阳县公路局家属院。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殿林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殿林及其辩护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涡阳县县乡公路升级改造项目(王窑至大曹,大曹至河南省的交界处,总长21公里),经过公开对外招标,中标单位是安徽省滨江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招标单位是涡阳县县乡公路站,被告人张殿林代表招标单位负责该工程的日常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同年7月20日该路段开工后,大曹至河南交界处开始施工期间实行了全程封闭,后来因单边路修好后,路两头封闭的堆土被过往车辆推开,人员和车辆就开始单边行驶,被告人张殿林发现后,曾要求施工单位再次进行封闭道路,而施工单位只是在施工道路的两端摆放了施工标志,被告人张殿林也没用要求和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道路进行封闭。2013年7月20日11时20分许,由河南籍驾驶员XXX驾驶的一辆“东风”牌轻型货车,在行驶至大曹北左楼村路段时,因其严重超载且操作不当,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相撞,造成一起三死四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驾驶员XXX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殿林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棉、胡建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公路施工安全监管过程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施工单位对尚未验收的公路,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而导致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发生该起交通事故系多种因素所致,其主要原因是驾驶员严重超载且操作不当,其次是施工单位未有对道路进行封闭,而被告人张殿林则系监管督促不力。案发后被告人张殿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张殿林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殿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苏军审 判 员  武 磊人民陪审员  张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