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胡顺朋诉周庚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朋,周庚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549号原告:胡顺朋。被告:周庚通。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朋诉被告周庚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8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进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