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玉华申请执行梁树金、曹玉萍、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华,女,193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梁树金,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曹玉萍,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火车站东侧(高阀总厂)大楼内。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2014)自流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