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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立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龚树黄与熊河镇新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立字第00006号起诉人龚树黄。被起诉人熊河镇新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熊河镇新垱村。起诉人龚树黄与被起诉人熊河镇新垱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起诉人龚树黄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起诉人按《土地分配实施方案》落实起诉人在新民渠以北的应得4.1亩耕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判决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请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中,起诉人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起诉人龚树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龚树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继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义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