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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乌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乌民初字第59号原告叶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2013年5月份认识,2013年农历腊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办好结婚证的第三天,被告借口回娘家,一去不返。期间,原告打听到被告到兰州学美容美发,便多次去叫被告回家,被告始终不回,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婚后被告在原告家待了不到二十天,被告借婚姻向我索要彩礼68000元,还以各种借口索要其他财物,共计120000元。给付彩礼导致我家庭困难,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68000元。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与原告2013年4月相识,当时我在兰州学习化妆,我原计划学成再结婚。原告及其家人承诺婚后我该干嘛干嘛去,并承诺学成后给我开个店,我才结婚的。但是婚后原告对我经济上管的比较严,自己开出租车挣的钱全交给了自己父母,还说化妆是不正当职业,不让我学。无奈我只得到兰州去学。在这期间只要原告去兰州我都热情款待,倒是他一点都不关心我,电话也很少打。原告父母还打电话骂我。现在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彩礼给了多少我不清楚,彩礼全买成陪嫁物品拿到原告家了。诉讼中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及结婚时间;3、证人叶生千证言1份,证明原告通过被告父亲订婚时给被告彩礼30000元,抬礼时给被告彩礼38000元。被告对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无异议;证据3有异议,订婚及抬礼见过证人。彩礼给我没有给。证据4有异议,彩礼没有给那么多。诉讼中被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适格;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3、4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8000元予以认定。被告方提交的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被告父亲杨国智询问笔录1份,证明原告给了被告彩礼五、六万元,被告的陪嫁物品有电动车一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及被子等物品。经质证,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给付的彩礼金额是68000元。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给付的彩礼没有那么多,彩礼全都买成陪嫁物品拿到原告家了。本院调取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父亲的证言客观真实,与原告陈述、证人叶生千的证言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8日(2013年农历腊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2月13日被告到兰州学习化妆至今。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8000元。被告的陪嫁物品有:电动车一辆(价值3900元)、电视机一台(价值4200元)、洗衣机一台(价值600元),床上用品等物品(上述财产均在原告家中)。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数额较大,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被告应酌情对彩礼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杨某某返还叶某彩礼25000元、杨某某陪嫁物品电动车一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上用品也作为彩礼返还归叶某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叶某、杨某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进政代理审判员  龚凤琴人民陪审员  闫宝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世姣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