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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冯锡梅与于海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锡梅,于海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冯锡梅,女,汉族。被告:于海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梅与被告于海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锡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锡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锡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锡梅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