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冯锡梅与于海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锡梅,于海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冯锡梅,女,汉族。被告:于海永,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梅与被告于海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锡梅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锡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锡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锡梅负担。审 判 长 刘 威审 判 员 崔 麟人民陪审员 王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红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