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毛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9月13日婚生男孩毛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毛某甲离婚;婚生男孩毛某乙随原告一起生活;三、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田雨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贾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