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邵统文与明光市升升食品商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62-1号申请执行人:邵统文。被执行人:明光市升升食品商店,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二中路商品房11号。业主:仁士凤,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面市巷35号,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一初第02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明光市升升食品商店业主仁士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邵统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2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0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8260元,合计196520元;并交纳诉讼费5元,执行费2848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号牌为厢式货车为仁士凤所有,上述车辆挂靠在明光市盛大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登记车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明光市升升食品商店业主仁士凤所有的厢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