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沈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沈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6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代表人:程嘉华。被执行人:沈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证执字第44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健名下的浙B×××××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