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特字第00094号申请人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东路137号黄金堡都市庭院1幢137-3-2,组织机构代码74533759-1。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博来,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中立,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仙桃村十二社,组织机构代码75006804-7。法定代表人刘川宁。2015年7月28日,申请人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元伟家具有限公司质押给申请人的对案外人梁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享有的应收账款在以下担保范围内(借款本金130万元;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以1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实现担保物权的律师费5万元)优先受偿。审查中,申请人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席杨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