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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一、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此款限调解生效后付清。二、二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给付欠款3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缴纳执行费354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所确定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成审 判 员 张 丽 艳代理审判员 余 大 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昊 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