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执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樊树学与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树学,黎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樊树学,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黎仕全,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樊树学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黎仕全偿还樊树学借款本金582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