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叶春生与余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生,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714号申请执行人:叶春生,被执行人:余杰,因被执行人余杰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调确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尚欠申请执行人2000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杰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栋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