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翁金木与杨会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金木,杨会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翁金木,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杨会如,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4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荣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