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云龙与欧阳锦有、欧阳榛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锦有,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0017。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云龙,男,满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17。原审被告:欧阳榛一,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0039。上诉人欧阳锦有因与被上诉人韩云龙、原审被告欧阳榛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欧阳锦有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欧阳锦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锦有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阳锦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杨晓兰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